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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承德县地方道路管理站与陈洪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县地方道路管理站,陈洪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631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地方道路管理站。被执行人陈洪泉。本院执行的承德县地方道路管理站与陈洪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地方道路管理站与被执行人陈洪泉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在和解履行界满前中止判决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民终4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自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