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光祥与吴炳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祥,吴炳进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1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667号原告:张光祥,男,1973年12月1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被告:吴炳进,男,成年,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原告张光祥与被告吴炳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光祥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光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张光祥承担。审判员 李江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晴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