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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光祥与吴炳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祥,吴炳进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1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667号原告:张光祥,男,1973年12月1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被告:吴炳进,男,成年,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原告张光祥与被告吴炳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光祥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光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张光祥承担。审判员  李江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晴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