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郭拥军与王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拥军,王胜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1128号原告郭拥军,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王胜利,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拥军与被告王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郭拥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郭拥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郭拥军负担。审判员 靳志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殿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