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5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沈红军、饶发东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红军,饶发东,赵维川,杨明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5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红军,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维川,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素兰,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明飞,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素兰,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饶发东,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上诉人沈红军因与被上诉人赵维川、杨明飞、原审原告饶发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1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1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沈红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65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 文审判员 滕 洁审判员 崔俊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潇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