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金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刑初31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金雷,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汉族,本科毕业,住河南省兰考县。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5月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25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金雷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金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金雷的母亲在祥龙家园小区带小孩玩耍时,拾到兰考县张君墓镇三营村村民张某2遗失的一部手机,李母后将该手机交予李金雷,当日夜晚,李金雷解开张某2手机锁屏,将其微信账户内的13900元钱转到自己的微信账户内,并提现。案发后,2017年5月4日,被告人李金雷将盗取的13900元现金及拾到的手机退还给被害人,2017年5月19日,补偿张某2现金3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金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供词及悔过书、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收到条、光盘及制作说明、证人宋某、张某1证言、被害人张某2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金雷当庭自愿认罪,赃款已经退还被害人,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金雷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日,被告人李金雷的刑期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峰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