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翟学才、翟学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学才,翟学连,翟学文,翟学生,翟学红,翟学俊,翟某,杨庆杰,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津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937号申请执行人翟学才,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执行人翟学连,男,196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执行人翟学文,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执行人翟学生,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执行人翟学红,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执行人翟学俊,女,199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执行人翟某,女,200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杨庆杰,男,199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津西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与围堤道交口西南侧峰汇广场2-804。法定代表人王珊,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学才、翟学连、翟学文、翟学生、翟学红、翟恩俊、翟某与被执行人杨庆杰、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津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庆杰暂无履行能力,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宝林陪审员 王云弟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晓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