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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温忠华与黑龙江煤田地质一一0勘探队劳动争议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忠华,黑龙江煤田地质一一0勘探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63号原告温忠华,女,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系东煤地质局一一0对多种经营开发总公司建筑工程公司力工,住双鸭山市尖山区。委托代理人于占春,男,193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局退休干部,住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黑龙江煤田地质一一0勘探队,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世纪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陈河替,职务队长。委托代理人耿亚军,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崔建,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忠华与被告黑龙江煤田地质一一0勘探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忠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忠华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温忠华负担。审 判 长  张秀兰人民陪审员  王兴奎人民陪审员  陈桂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雷湘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