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辖终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守国、何正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王守国,何正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辖终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艾溪湖一路***号。法定代表人:谢兆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守国,男,汉族,1968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原审被告:何正党,男,汉族,1964年9月17号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上诉人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建工)因与被上诉人王守国、原审被告何正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高坪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3民初14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西建工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作为被告,住所地为南昌市高新区,本案由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地点位于南充市高���区辖区,故高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江西建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赵建华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