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代延秀诉李久雄、程小明、杨小英、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延秀,李久雄,程小明,杨小英,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2177号原告:代延秀,女,汉族,1965年12月26日出生,现住青海省互助县。被告:李久雄,男,汉族,1985年5月9日出生,现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程小明,男,汉族,1966年9月25日出生,现住西宁市城北区。被告:杨小英,女,汉族,1970年1月17日出生,现住西宁市城北区。被告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营业场所西宁市城东区。负责人周林。委托代理人:周兴安,男,1957年6月2日出生,系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海迪耶项目负责人。原告代延秀与被告李久雄、程小明、杨小英、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代延秀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延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延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代延秀自愿负担。审判员 马如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艳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