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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4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响兵,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4761号申请执行人:霍响兵,男,汉族,出生年月1973年10月6日。被执行人: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74XXXX)。法定代表人:余汉华,经理。霍响兵申请执行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6)第158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霍响兵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工资60605.51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凯迪思公司名下有位于大兴区物顺路10号院1-3幢的多处房产,本院已查封,但因系轮候查封,无法作进一步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霍响兵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霍响兵申请执行的工资60605.51元未受清偿。经申合议庭合议确认,被执行人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霍响兵发现被执行人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栋-2--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