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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郯执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尹开方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鑫善,尹开方,张继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郯执字第856号 申请人王鑫善,男,1956年9月7日生,汉族,郯城县。 被申请人尹开方,男,1957年9月28日生,汉族,郯城县。 被执行人张继艾,男,1959年11月20日生,汉族,郯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郯民初字第472号号民事判决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的房产土地,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尹开方所有的位于郯城县郯城街道办事处坡里村的两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涛 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