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3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丁德和与苏永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德和,苏永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3556号原告丁德和,男,1955年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苏永峰,男,1963年11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德和起诉被告苏永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德和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德和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德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丁德和自愿负担。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