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郑喜花、威海金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喜花,威海金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初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457号申请执行人郑喜花(身份证号码3706201952********),女,195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威海金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094043-5),住所地威海经区海滨南路28号406室。法定代表人孙凯,经理。被执行人初志强(身份证号码3706821972********),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文登区。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孙菊涛书 记 员 杨 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