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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7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其昌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其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2民终77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其昌,男,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21号16层。法定代表人:张志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欣,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上诉人刘其昌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北京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6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其昌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均由中国电信北京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判决中国电信北京公司归还我上网流量和多扣费用的损失数额明显,无法弥补给我造成的损失;2.中国电信北京公司在我有流量时多扣了0.23元,属于诈骗用户的钱和流量。中国电信北京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一审判决,我公司没有多扣刘其昌的上网流量。刘其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国电信北京公司退还我2017年3月多收取的0.23元;2.中国电信北京公司归还2016年12月多计算的85M流量,从退还之日起一年有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其昌系153XXXX****手机号码(以下简称涉案号码)的持有人,该号码于2016年4月开通有iFree4G套餐,该套餐为:京津冀地区拨打京津冀本地通话免费;流量12个自然月不清零;套餐外:上网0.0011元/10kb,不足1分钱按1分钱收取;国内主叫0.11元/分钟,国内短信0.1元/条,WIFI0.03元/分钟;若客户当月无流量、短信及语音使用记录,则从次月将收取iFree服务费3元/月。2015年12月28日,中国电信北京公司向涉案号码发送短信内容为:“9.9元iFree卡本地流量包2流量本地500M/12月总计500MB(包含上月结转至本月81.9MB),剩余0.00MB,iFree套餐上网流量30MB/月总计30.00MB(包含上月结转至本月17.06MB),剩余0.00MB,iFree套餐上网流量30MB/月总计30.00MB(包含上月结转至本月30.00MB),剩余1.43MB,iFree套餐上网流量30MB/月总计30.00MB(包含上月结转至本月30.00MB),剩余0.00MB,iFree套餐上网流量30MB/月总计30.00MB(包含上月结转至本月30.00MB),剩余0.00MB,iFree套餐上网流量30MB/月总计30.00MB(包含上月结转至本月30.00MB),剩余0.00MB,iFree套餐上网流量30MB/月总计30.00MB(包含上月结转至本月30.00MB),剩余11.91MB,iFree套餐上网流量30MB/月总计30.00MB(包含上月结转至本月30.00MB),剩余30.00MB,iFree套餐上网流量30MB/月总计30.00MB(包含上月结转至本月30.00MB),剩余30.00MB(上月结余流量使用有效期截止到本月底,实际使用情况以月底账单为准,详情请登陆bj.189.cn查询)。”刘其昌以此短信证明中国电信北京公司同时在其7个流量包中计费,同时刘其昌估算自己仅使用流量100M,但中国电信北京公司多收了约85M的流量。中国电信北京公司不认可刘其昌的陈述,认为其根据刘其昌的上网使用情况扣除费用,不存在乱扣费情况。中国电信北京公司提交刘其昌的客户账单2015年12月、2016年3月的上网详单,证明刘其昌于2015年12月的上网详情及2016年3月产生本地上网使用费0.23元,2016年3月两笔上网收取费用,分别开始于2017年3月22日20:20及当日20:54,分别消耗流量4MB464KB,1MB796KB,产生费用0.02元及0.21元。第一笔计费流量4MB464KB中包含iFree免费套餐4423KB,超出套餐137KB。刘其昌对账单均不予认可,认为中国电信北京公司可随时修改账单。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刘其昌的证据,中国电信北京公司在其多个流量包中收取费用并不意味着中国电信北京公司存在乱计费行为,现刘其昌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国电信北京公司乱收费,故对刘其昌要求中国电信北京公司退还已收取费用及返还流量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于2017年5月判决:驳回刘其昌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均未就本案事实提交新的证据。刘其昌主张其套餐名称应为iFree3G,而非iFree4G,中国电信北京公司主张iFree套餐不分3G和4G,既然刘其昌主张3G,该公司认可套餐名称为iFree3G。另,刘其昌认可中国电信北京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上网详单,其在一审中不认可的上网详单系中国电信北京公司在其他案件中提交的上网详单。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案中,刘其昌系中国电信北京公司的用户,双方之间形成电信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刘其昌主张中国电信北京公司多扣其费用和流量,但是根据刘其昌认可的上网详单,中国电信北京公司系依据刘其昌使用的流量数据进行收费,刘其昌未提供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中国电信公司存在多扣费用和流量的情况,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刘其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刘其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其昌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磊审判员 白 松审判员 刘慧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增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