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8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丁绍昌、逄锦香等与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绍昌,逄锦香,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509号原告:丁绍昌,男,195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逄锦香,女,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智,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李春华,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云青,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绍昌、逄锦香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丁绍昌、逄锦香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绍昌、逄锦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