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1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彭纪龙、:彭仁龙与:张未明、:张未龙等、第三人:上海奉浦房屋动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纪龙,彭仁龙,张未明,张未龙,张未光,张汉龙,上海奉浦房屋动迁有限公司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2508号原告:彭纪龙。原告:彭仁龙。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松,上海晋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未明。被告:张未龙。被告:张未光。被告:张汉龙。上列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奉浦房屋动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玉龙。原告彭亚芳诉被告张未明、张未龙、张未光、张汉龙、第三人上海奉浦房屋动迁有限公司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彭亚芳于2017年3月28日死亡,彭纪龙、彭仁龙作为彭亚芳的法定继承人承继其参加诉讼,原告彭纪龙、彭仁龙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彭纪龙、彭仁龙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纪龙、彭仁龙撤诉。案件受理费8,674元,减半收取计4,337元,,由原告彭纪龙、彭仁龙负担。审 判 长 沈 林人民陪审员 宋兰兰人民陪审员 尤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振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