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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4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胡凤新与XX、王国利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凤新,XX,王国利,翁牛特旗红山湖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107号原告:胡凤新,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城县。被告:XX,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宁城县。被告:王国利,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翁牛特旗红山湖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法定代表人:闫林江,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凤新与被告XX、王国利、翁牛特旗红山湖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凤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99元,邮寄费88元,由胡凤新负担。审判员  李伟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瑞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