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4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胡凤新与XX、王国利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凤新,XX,王国利,翁牛特旗红山湖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107号原告:胡凤新,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城县。被告:XX,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宁城县。被告:王国利,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翁牛特旗红山湖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法定代表人:闫林江,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凤新与被告XX、王国利、翁牛特旗红山湖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凤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99元,邮寄费88元,由胡凤新负担。审判员 李伟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瑞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