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3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宗科与山东梁山机械总厂破产管理人裁定书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科,山东梁山机械总厂破产管理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721号原告:张宗科,男,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梁山县。被告:山东梁山机械总厂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梁山县。法定代表人:张杰,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科诉被告山东梁山机械总厂破产管理人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宗科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宗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广选负担。审判员 韩道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丽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