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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3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鹤壁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长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长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3278号原告:鹤壁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代表人:王永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宋长明,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现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鹤壁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长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因被告宋长明已交清所欠物业费,故原告鹤壁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鹤壁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勇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金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