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董其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其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096号罪犯董其坦,男,1960年12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连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其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董其坦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其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7年4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3510分、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董其坦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本院认为,罪犯董其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董其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董其坦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其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柯舒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