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潘虎林、陈其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虎林,陈其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5执异10号案外人朱香兰,女,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委托代理人肖卫华,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潘虎林,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陈其昌,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缙云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虎林与被执行人陈其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朱香兰于2017年7月11日对冻结其银行存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朱香兰称,陈其昌虽系案外人丈夫,但潘虎林与陈其昌的买卖合同纠纷,与案外人的家庭生活和财产无关,执行过程中不应冻结案外人的银行存款,要求中止对案外人财产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潘虎林称,案涉债务发生于朱香兰与陈其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鸭蛋生意也是陈其昌家庭经营,属夫妻共同债务,对朱香兰名下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予法有据,要求驳回案外人异议请求。被执行人陈其昌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潘虎林与被执行人陈其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浙0825民初01670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潘虎林与陈其昌于2014年间发生鸭蛋的买卖合同关系。经双方两次对账,陈其昌欠潘虎林鸭蛋货款994636元。判令陈其昌支付潘虎林货款99463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潘虎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未查找到陈其昌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13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陈其昌的配偶即案外人朱香兰名下有银行存款,遂裁定予以冻结。当日共冻结朱香兰银行帐户内存款75900余元。另查明,被执行人陈其昌与案外人朱香兰于1989年10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潘虎林与被执行人陈其昌的债务纠纷发生于陈其昌与案外人朱香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案外人朱香兰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属陈其昌个人债务,本院对案外人朱香兰名下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并无不当。案外人要求对其财产中止执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香兰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吴荣军人民陪审员 邱亚青人民陪审员 刘建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瑜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