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尹会来与迟桂申借款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会来,迟桂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794号申请执行人:尹会来,男,汉族,1980年6月8日出生,住夏津县宋楼镇韩庙村183号。被执行人:迟桂申,男,汉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住夏津县棉纺厂家属院2排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会来与被执行人迟桂申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夏商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开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