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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财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XX俊与四川立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俊,四川立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财保215号申请人:XX俊,男,生于1977年11月23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消水镇新桥街150号。被申请人:四川立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和平,住所地:营山县城西干道。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川1322财保1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立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四川省营山县西干道立森.丹郡B栋1-5号门市一间。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立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四川省营山县西干道立森.丹郡B栋1-5号门市一间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忠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苑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