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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赵忠祥、四川澳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忠祥,四川澳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4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忠祥,男,194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澳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牛沙北路17号。法定代表人:徐琴。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小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民,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赵忠祥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澳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龙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1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忠祥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澳龙公司退出小区条件尚未成就错误。本案与其他诉讼相关联,应等待周德蓉等16人以业主提起的撤销权纠纷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一、二审法院未中止审理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二)二审法院认定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错误。被申请人已无权收取物业费,其拒绝退出小区、移交手续,申请人拒交物管费有正当理由,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忠祥主张因澳龙名城业委会与东晨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故根据《澳龙名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双方间的物业服务关系已终止。但周德蓉等16名业主对业主委员会与东晨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提起撤销权之诉,该案经申请再审程序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按照法律规定,已中止对原判决的执行。致使澳龙名城业委会与东晨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且事实上东晨公司未进场提供物业服务。故澳龙公司退出小区的条件尚未成就,且小区内的物业服务至今仍由澳龙公司提供,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并无不当。故赵忠祥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忠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蔡莹莹审判员  胡 钉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