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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申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高文军与被申请人柳喜龙、陈兵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高文军,柳喜龙,陈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申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文军,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柳喜龙,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兵,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高文军因与被申请人柳喜龙、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5民终1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的过程中,依照再审申请人高文军确认的送达地址,于2017年6月21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邮寄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书,但却因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无人认领等原因,导致文书于2017年6月25日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规定,应视为本院已经向再审申请人送达传票,但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故本案按其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文军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郝 翎审 判 员  李 华代理审判员  左继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妮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