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曾显恩、曹玉正等与严国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显恩,曹玉正,严国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1327号原告:曾显恩,男,生于1983年6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卧龙区。原告:曹玉正,男,生于1964年4月23日,汉族,住南阳市。委托代理人:曾显恩,基本情况同上。被告:严国定,男,生于1967年9月10日,汉族,住淅川县。委托代理人:刘恒,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显恩、曹玉正与被告严国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原告曾显恩、曹玉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显恩、曹玉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855元减半收取428元,二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杨万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通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