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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曾显恩、曹玉正等与严国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显恩,曹玉正,严国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1327号原告:曾显恩,男,生于1983年6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卧龙区。原告:曹玉正,男,生于1964年4月23日,汉族,住南阳市。委托代理人:曾显恩,基本情况同上。被告:严国定,男,生于1967年9月10日,汉族,住淅川县。委托代理人:刘恒,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显恩、曹玉正与被告严国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原告曾显恩、曹玉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显恩、曹玉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855元减半收取428元,二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杨万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通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