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胡华仁、魏平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华仁,魏平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694号申请执行人:胡华仁,男,1976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魏平安,男,196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作出的(2017)赣0102民初27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魏平安归还申请执行人胡华仁借款本息共计10.305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40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平安银行存款104450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魏平安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 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