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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行终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特丽洁生活用纸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大渡口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行政协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特丽洁生活用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大渡口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5行终30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特丽洁生活用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新华村二社。法定代表人刘道寿,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月光村***号。法定代表人卢建,该分局局长。上诉人重庆特丽洁生活用纸有限责任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大渡口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行政协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04行初6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重庆特丽洁生活用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次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企业拆迁协议书》无效。在法定举证期限内,重庆市大渡口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向一审法院提交了重庆特丽洁生活用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起诉状》、《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九法行初字第00128号)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渝05行终73号)等相关证据。重庆特丽洁生活用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是请求判令撤销重庆市大渡口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对原告作出的《企业拆迁协议书》的具体行政行为、重新依法按国有土地拆迁标准进行补偿,而《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九法行初字第00128号)判决“驳回原告重庆特丽洁生活用纸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渝05行终73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重庆特丽洁生活用纸有限责任公司以同样的原被告主体,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为此,一审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向重庆特丽洁生活用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具体释明,并告知其法律后果,但重庆特丽洁生活用纸有限责任公司仍坚持其起诉。重庆特丽洁生活用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且无需开庭审理,应依法径行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重庆特丽洁生活用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特丽洁生活用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重庆市大渡口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与其签订的《企业拆迁协议书》,但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本案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企业拆迁协议书》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中,重庆特丽洁生活用纸有限责任公司两次提起诉讼的原被告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关于无效确认之诉,如原告的请求仅是撤销,法院经审理认为达到自始无效的程度,也会判决确认无效;反之,如果原告请求的是确认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仅仅属于一般违法,也仅会作出撤销判决。因此,无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无效,还是请求撤销,法院均会对是否违法以及违法的程度作出全面的审查和评价。因此本案上诉人在前诉已经人民法院实体上判决驳回之后,此次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判决结果,后诉即因前诉已经进行了全面的合法性审查而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以上诉人重复起诉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应禧审判员  周琦审判员  乐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