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9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国有、赵爱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有,赵爱民,王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9022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有,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赵爱民,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王菊花,女,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有与被执行人赵爱民、王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王菊花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因该车下落不明,一时无法处置,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毛应强执 行 员 杨国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