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青海聚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海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聚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海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0103民初1640号原告:青海聚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七一路318号。法定代表人:白子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峰,身份证号:×××,女,汉族,1972年12月31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号*栋***室。被告:杨海龙,身份证号:×××,男,回族,1988年10月28日出生,住青海省循化县积石镇加入村***号。原告青海聚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海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青海聚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聚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聚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6元,减半收取2298元,由原告青海聚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何亚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安学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