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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权某与蔺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某,蔺某1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1095号原告权某,女,197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委托代理人李昌田,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梅,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蔺某1,男,197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滨海县。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受理原告权某诉被告蔺某1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被告蔺某1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26日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权某诉称,与蔺某1是2010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蔺某2,现年4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正常夫妻感情,之后蔺某1也未尽到作为父亲和丈夫的义务,现双方分居达两年以上,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准予权某与蔺某1离婚,婚生子蔺某2归权某抚养,蔺某1支付抚养费13500元(自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从2017年2月至满18周岁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蔺某1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要理由为,蔺某1的户籍地在江苏省滨海县界牌镇,实际居住地也在滨海县界牌镇,而不是权某陈述的居住在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张权楼村4组274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本案应移送被告蔺某1所在地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查明,权某为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张权楼村村民,蔺某1为江苏省滨海县界牌镇新巨村五组村民。二人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育有一子蔺某2,蔺某1现居住地为盐城市滨海县界牌镇新巨村五组。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蔺某1为江苏省滨海县界牌镇新巨村五组村民,其本人一直生活居住在住所地,因此,本案离婚诉讼纠纷应由被告蔺某1住所地的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蔺某1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夫建审 判 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王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张双双书 记 员  杜成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