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5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与朱虹、练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朱虹,练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5397号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528号。法定代表人:周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超、许建华,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朱虹,女,汉族,1988年1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练波,男,汉族,1990年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虹,练波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5元,由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金 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谢燕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