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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恢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尹新萍、黄燕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新萍,黄燕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273号申请执行人:尹新萍,女,1974年10月01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黄燕玲,女,197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大冶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新萍与被执行人黄燕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燕玲已主动履行本院(2016)鄂0281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到期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281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良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