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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辖终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小娜与王小军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小娜,王小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辖终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娜,女,汉族,1993年10月5日出生。现住陕西省靖边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军,男,汉族,1989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横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娜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军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4民初217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娜诉称:上诉请求:1、撤销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4民初第2173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将该案件移送由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处理;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4年农历12月20日举行的婚礼,2015年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后就一起在靖边县居住。被上诉人王小军大约从七、八岁的时候就一直在靖边县居住,婚礼也是在靖边县举行的,上诉人在榆林市生完孩子后就回靖边县一直居住至今,中间去神木打工,也常回靖边居住。2、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自结婚后,从来未到横山县居住过,一直在靖边县居住。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即使是被上诉人能够证明其在横山县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上诉人所在地法院靖边县人民法院也有对本案的管辖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军辩称:其一直在横山区居住,在横山区上学到初中,后又在榆林上农校,结婚是在靖边县,此后也一直在横山区打工。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案件,离婚纠纷案件管辖地法院除了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原审原告可以选择向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当然在原审被告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经常居住地也可以起诉。因此,本案靖边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案应由靖边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所持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4民初217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罗 涛审 判 员  胡晓慧代理审判员  王艳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