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7执恢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赵自刚、赵旺月、宋海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赵自刚,赵旺月,宋海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7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地址:夏津县中山北街61号。法定代表人:丛立刚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赵自刚,男,汉族,1956年9月12日生,住夏津县郑保屯镇北口村。被执行人:赵旺月,男,汉族,1952年5月17日生,住夏津县郑保屯镇北口村。被执行人:宋海义,男,汉族,1984年5月24日生,住夏津县郑保屯镇南口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自刚、赵旺月、宋海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意见,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夏法督字第3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开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