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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02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田婉华与赵婧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婉华,赵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02民初1270号原告田婉华,女,汉族,生于1965年10月10日。被告赵婧,女,汉族,生于1987年8月9日。本院审理原告田婉华诉被告赵婧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婉华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田婉华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春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洪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