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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2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上海沪户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贾西福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沪户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贾西福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2314号原告:上海沪户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厉泽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友宝,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西福,男,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沪户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贾西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全部佣金人民币17,481元整,双方再无任何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沪户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薛家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