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罗卫龙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罗卫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3执29号申请执行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105-135号龙港国际中心东主幢12层1号。负责人:斯孝林。委托代理人:刘跃,系该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罗卫龙,男,198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123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申请执行罗卫龙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罗卫龙给付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案款122000元、案件受理费1365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73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2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罗卫龙没有银行存款、没有可处理的车辆,并于2017年3月30日委托开阳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罗卫龙名下的房屋及工商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罗卫龙名下没有工商登记信息和房屋。被执行人罗卫龙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罗卫龙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123执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黔0123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金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家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