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执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永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邓光辉、何小花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邓光辉,何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保124号申请人永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内环路8号。法定代表人周再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冯坤,男,系永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干事。委托代理人曹和平,男,系永兴县樟树计生办干事。被申请人邓光辉,男。被申请人何小花,系邓光辉之妻。申请人依据其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永卫计征决字[2016]第ZS20161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邓光辉、何小花价值2374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本案以后难以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邓光辉、何小花价值23748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全胜审 判 员 曹 钦人民陪审员 何华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素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