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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4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黄荣与陈金弟、黄荣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陈金弟,黄荣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4民初769号原告:黄荣,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松溪县,现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陈金弟,男,196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浦城县,现住松溪县。被告:黄荣枝,女,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浦城县,现住松溪县。原告黄荣与被告陈金弟、黄荣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现原告黄荣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荣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荣负担。审判员  涂斌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婷婷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