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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4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强与孟敏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孟敏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4231号原告:张强,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孟敏杰,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张强与被告孟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张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强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张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