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4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强与孟敏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孟敏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4231号原告:张强,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孟敏杰,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张强与被告孟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张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强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张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