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9民初3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袁林与臧佳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林,臧佳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3242号原告:袁林,居民。被告:臧佳伟,居民。原告袁林与被告臧佳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袁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袁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125元,由袁林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雨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