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鲍孝琴与安庆明杰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孝琴,安庆明杰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1517号原告:鲍孝琴,女,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被告:安庆明杰物业有限公司,住安庆市青少年宫东路105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江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孝琴诉被告安庆明杰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鲍孝琴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孝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鲍孝琴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徐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