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赵雪琴与蒋雄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21民初2322号原告:赵雪琴,女,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被告:蒋雄年,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原告赵雪琴与被告蒋雄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雪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雄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雪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蒋雄年偿还借款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5日,蒋雄年以急需用钱为由向赵雪琴借款2000元,蒋雄年给赵雪琴出具欠条一份。经多次向蒋雄年催要借款,蒋雄年拒付至今。蒋雄年��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9月,蒋雄年以收购洋葱缺钱为由,向赵雪琴借款2000元。后经赵雪琴索要,蒋雄年于2014年3月15日向赵雪琴出具欠条一份,借款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中,赵雪琴将借款交付蒋雄年,蒋雄年应按约及时向赵雪琴偿还借款。经赵雪琴催要,蒋雄年多次推诿拒付,已构成违约。赵雪琴要求蒋雄年偿还借款2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蒋雄年偿还赵雪琴借款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蒋雄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小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