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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8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XX与郑文辉、谢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郑文辉,谢娘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8民初822号原告:XX,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郑文辉,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谢娘英,女,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郑文辉、谢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娘英的起诉。本院认为,XX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回对谢娘英的起诉。审判员  王有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水凤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