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3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荣成市华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治友、李艾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华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治友,李艾丽,邢连清,唐明明,李德峰,徐雪飞,李树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82民初3788号原告:荣成市华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石岛黄海南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尹远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艳,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治友,男,汉族,居民,住荣成市。被告:李艾丽,女,汉族,居民,住荣成市。被告:邢连清,男,汉族,居民,住荣成市。被告:唐明明,女,汉族,居民,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连清,系唐明明丈夫。被告:李德峰,男,汉族,居民,住荣成市。被告:徐雪飞,女,汉族,居民,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峰,系徐雪飞丈夫。被告:李树发,男,汉族,居民,住荣成市。原告荣成市华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治友、李艾丽、邢连清、唐明明、李德峰、徐雪飞、李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成市华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波、高艳艳,被告邢连清、被告唐明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连清,被告李德峰,被告徐雪飞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峰,被告李树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治友、李艾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荣成市华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刘治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229078.90元(自2015年2月13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2、要求被告刘治友支付原告利息(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本金50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3、要求被告李艾丽、邢连清、唐明明、李德峰、徐雪飞、李树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邢连清、唐明明、李树发、李德峰、徐雪飞辩称,担保属实,无异议。被告刘治友、李艾丽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2月13日,由被告李艾丽、邢连清、唐明明、李德峰、徐雪飞、李树发为被告刘治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原告荣成华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处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内容详见荣成华东贷款2015年第047号借款合同和借款保证合同)。被告李艾丽与被告刘治友系夫妻关系,被告刘治友、李艾丽于2015年2月13日向原告荣成华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承诺函,承诺借款到期不还,将自己名下资产交与原告处理,并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邢连清、唐明明、李德峰、徐雪飞、李树发于2015年2月13日向原告荣成华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承诺函,承诺借款到期不还,将自己名下资产交与原告处理,并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各被告至今仍以无款为由推脱。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将贷款支付给被告刘治友,现被告刘治友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依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刘治友偿还借款本息,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治友清偿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艾丽、邢连清、唐明明、李德峰、徐雪飞、李树发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要求被告李艾丽、邢连清、唐明明、李德峰、徐雪飞、李树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原告荣成市华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主张逾期之后的利息按24%计算,该利率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邢连清、唐明明、李德峰、徐雪飞、李树发辩称,借款担保属实,但无力偿还,其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刘治友、李艾丽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治友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荣成市华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229078.90元(自2015年2月13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二、被告刘治友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荣成市华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延期利息(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金50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李艾丽、邢连清、唐明明、李德峰、徐雪飞、李树发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李艾丽、邢连清、唐明明、李德峰、徐雪飞、李树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法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6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鞠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