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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民初2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工农村村民委员会与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工农村七堡山村民小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工农村村民委员会,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工农村七堡山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2958号原告: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工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工农村。法定代表人:兰远洪,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屠金伟,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工农村七堡山村民小组,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工农村七堡山。负责人熊模进,该小组组长。原告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工农村村民委员会与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工农村七堡山村民小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工农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邓尚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启强书 记 员 蒲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