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3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钟华、蓝希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华,蓝希跃,邱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3民初2201号申请人:钟华,女,1971年11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被申请人:蓝希跃,男,1975年3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被申请人:邱云红,女,1976年7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原告钟华与被告蓝希跃、邱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钟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查封被申请人蓝希跃所有的位于南康区××大道与××大道交汇处××房屋一套(房权证号:康房字第××号)。担保人钟三娣以其所有的位于南康区××镇××村房屋一栋(房权证号:康房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蓝希跃所有的位于南康区××大道与××大道交汇处××房屋一套(房权证号:康房字第××号),期限至2020年7月26日;二、查封担保人钟三娣所有的位于南康区××镇××村房屋一栋(房权证号:康房字第××号),期限至2020年7月26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许永红审判员 赖训洪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修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