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威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威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305号原告: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区。法定代表人:温永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赛楠,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威,男,1977年2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威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永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