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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牛建军与姜金红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建军,姜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2执415号申请执行人:牛建军,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18日,住甘肃省会宁县。被执行人:姜金红,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26日,住甘肃省会宁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422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牛建军与被执行人姜金红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姜金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22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76元、执行费3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牛建军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牛建军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2执4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 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宝英 搜索“”